辽地税函 〔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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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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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4号)一并贯彻落实,文中与34号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Ο一Ο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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