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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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10〕1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5-12
豫国税函〔201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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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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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中然文总字[2010]第008号),申请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度起,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辉县市分公司,按照实际利润额的30%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每季度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补足应缴税款;年终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应按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后年度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纳税企业范围、税款预缴比例的,统一 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机构表情况表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机构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纳税识别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1 |
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
410105742540292 |
郑州局金水区国家税务局
|
2 |
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 |
41078279574423X |
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
抄送: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1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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