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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10〕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5-12
深国税发〔2010〕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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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管理操作规程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

     (一)出口的自产产品;

     (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

     (四)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五)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

     (六)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

     (七)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八)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

     (九)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附件1),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2.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经审核合格后,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发生深圳市内的跨区迁移,应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在确认迁移企业已办结所有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后,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迁出企业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直属税务分局(机算机信息管理科)依据该说明变更免、抵、退税管理权限。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办结迁移前退税相关业务包括:

    1.企业迁移前全部所属期免、抵、退税单证审核;

    2.查询已完成审核的免、抵、退应补税款是否已入库,对未缴税款应通知企业补缴并确认入库;

    3.查询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并按规定处理完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注销其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注销其税务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应填报《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

    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也可以是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时限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凭证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原件,打印件及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打印件,见附件4,一式四联);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打印件,一式四联);

     (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

     (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

     (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

     (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

     (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

    (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其他特准退税业务需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月已审批确认并销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期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5.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延期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或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见附件11),经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准后,可最长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特殊报关方式应包括集中报关、港口报关、通过监管仓出口等方式。

3.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营方式特殊”应包括:(1)出口需要测试、安装产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经营方式。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并在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2)和《关于核实外汇核销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3),核实其无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由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通过正式文件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登记、申报、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并打印相关报表、免税证明,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时随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账)册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办理手册登记。

2.免税进口料件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手册核销时应根据《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或《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及相关的报关单(如进料征税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进料料件退换)等)计算应调减的进口料件金额。应调减进口料件包括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和因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料件。

如果企业能清楚核算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的,按企业实际结算价格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的调减金额,未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报关单上的价格折合人民币后计算扣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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