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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桂国税函〔2010〕2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26
桂国税函〔2010〕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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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基层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通知》存在一些问题。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七条规定中应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办理,填写内容应包括允许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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