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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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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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发售单位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64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规范规定:每台税控收款机对应用户卡仅能记录200个发票单位的发票数据。而在我局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了解到部分纳税人月开票数据远远大于200个发票单位,鉴于此种情况,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的设定内容调整如下: 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4号文件中规定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设定的相关内容不变。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新增加一个发票代码,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1102;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50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40元/包;发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不变。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