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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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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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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