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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桂财税〔2010〕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23
桂财税〔2010〕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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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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