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258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10〕1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23
豫国税函〔201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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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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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6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 国税函[2010]144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4-0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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