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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10〕1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23
豫国税函〔2010〕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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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请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010〕22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
    一、充分认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总局印发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以及政策变化内容,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二、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清理,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进行认定,对逾期未申请认定的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及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设备的管理工作。随着经营规模较小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定、发售、管理工作,做好防伪税控设备的发行、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防伪税控企业登记、发行业务流程,加强对企业抄报税的监控管理,有效防止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流失。
    四、认真研究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执行中遇到的政策及操作问题,将有关问题、建议和措施及时反馈省局。五月十五日前将阶段性运行情况上报省局,并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路径:省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增值税组/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文件夹。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4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10]139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4-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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