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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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10〕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22
豫国税函〔2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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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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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印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10]89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出口企业出现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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