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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吉国税函〔2010〕3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9
吉国税函〔2010〕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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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联社年初应制定当年服务费分摊方案,并于当年3月15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在按季分摊时,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
各基层社本季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季度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上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上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
年度终了前,按照省联社预计全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预计全年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计算基层社全年应分摊的费用,并进行调整。
各基层社在按季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联社再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将全年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及分摊情况,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各基层社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分摊数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二、长春、吉林、四平、白山、延边5个市(州)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费分摊问题,比照上述第一条的办法由同级国税机关处理。
三、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对省、市级联社发生的服务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各基层社超过规定标准分摊的服务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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