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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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10〕124号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8
吉地税发〔2010〕124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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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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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10%;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为15%;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为20%。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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