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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冀财税[2009]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25
冀财税[2009]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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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9]131号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下列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军品科研生产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6]25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
五、《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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