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180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09〕4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21
豫国税函〔2009〕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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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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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本地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及时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0年省局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各地意见制定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提醒服务工作,优化对出口企业服务,提高退税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09〕448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加了生成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的功能(有关应用说明随升级软件一并下发),现将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有: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
(二)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
(三) 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如本地退库业务不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办理,且数据尚未与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同步,则不能生成此项提醒信息,可在今后数据同步后生成提醒信息);
(四)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
(五)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六)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将上述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及时提供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自愿选择提醒信息项目可参考表样附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借助各地税务系统的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以发送短信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二)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通过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三)采取电话通知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四)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三、各地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制定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具体方案,抓紧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供各地参考)
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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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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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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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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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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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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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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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
C( )D(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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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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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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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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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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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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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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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在出口企业申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出具回执同时提供。
B 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转入历史库同时提供。
C 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退税款由国库转出时提供(由银行代转)。
D 退税政策调整内容
E 与出口退税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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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法人; 公章;
说明:
1)企业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登记人员姓名最好为财务主管、经理或主管财务经理
2)希望得到信息内容填报对应的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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