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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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国税办转字〔2009〕19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21
粤国税办转字〔2009〕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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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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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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