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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2009〕1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11
鲁国税发〔2009〕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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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银行卡刷卡缴税
    1、由于条件尚不具备,我省暂不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的缴税模式。
    2、商业银行布设的POS机具,应能满足纳税人持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刷卡缴税的功能。
    3、纳税人通过POS机刷卡缴税后,国税机关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纳税申报环节选择缴税方式为现金,并为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四联),作为完税证明。
    4、每日工作终了,国税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和税收完税证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5、国税机关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国库经收处要认真核对收到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票面金额和“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收款金额,核对一致的,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核对不一致的,国税机关与国库经收处要相互配合、查明原因,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关于转账缴税和现金缴税
    1、对于转账缴税,国税机关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纳税申报环节选择缴税方式为银行转账,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开户名,为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对于现金缴税,国税机关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纳税申报环节选择缴税方式为银行转账,开户银行名称选择为现金,为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3、对于转账缴税和现金缴税的,国库经收处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盖章确认收款后,国税机关才能为纳税人打印、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关于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的问题
        根据我省车购税征管实际,现有车购税专用账户在2010年1月底前全部撤销,不再保留。撤销时,国税机关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撤户后,各地国税机关计统部门和财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填制账户撤户备案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导出电子数据,附撤户手续复印件,办理撤户备案。
专用账户撤销后,对于纳税人采用现金缴纳税款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持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自行办理就地缴库,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收纳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到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通过网络、电视、短信、报纸多种媒体积极对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进行宣传引导,尤其要按照总局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告,以便让纳税人预知。
五、各地国税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银联公司等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省财监办和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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