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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09〕3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2-03
甘国税函发〔2009〕3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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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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