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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甘肃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09〕3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27
甘国税函发〔2009〕3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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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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