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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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09〕3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24
豫国税函〔2009〕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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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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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函〔2009〕3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4日印发
校对: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
文号: [ 国税函[2009]396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0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已于2009年7月1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在澳门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地址: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34327&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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