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我市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182
核心提示: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05 字体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现对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74号)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第一条“开具6%或4%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内容,调整为“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第四条“我市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