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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9〕25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05
辽地税函〔2009〕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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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富商用票证印刷有限公司、沈阳路通印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对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富商用票证印刷有限公司、沈阳路通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检查和验收。经研究,同意 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富商用票证印刷有限公司、沈阳路通印刷有限公司继续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承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并核发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防伪用品,建立发票印制管理档案和印制发票。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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