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桂地税字〔2009〕10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03
桂地税字〔2009〕1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03
 
字体: 【】 【】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据部分地方反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176号)有关市场管理部门资格的界定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依照办理。
除对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分出来的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收取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由其按规定分开计征房产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能划分租金收入和管理费,一律按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