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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北部湾银行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桂国税函〔2009〕5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22
桂国税函〔2009〕5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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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北部湾银行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复函
 
你行《关于申请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函》(北部湾银行函〔2009〕63号)收悉。鉴于你行2009年先后成立钦州分行、崇左支行、横县支行,总行对分支机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08〕45号)规定,你行总分机构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办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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