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办税辅导制度(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厦国税函〔2009〕1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21
厦国税函〔2009〕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21
 
字体: 【】 【】 【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办税辅导行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市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办税辅导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管理员办税辅导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办税辅导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牢固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扎实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服务事宜,严格规范执法,优质高效服务,为纳税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办税辅导方式要针对不同的办税对象和涉税事项,采取集中辅导与上门辅导相结合、共性问题辅导与个别需求辅导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对所负责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办税辅导工作,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尤其是对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宣传、辅导。
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企业、新开业户、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和辅导。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向纳税人发放“办税服务卡”,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
第六条  对新开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给予办税辅导,要主动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告知纳税人近期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及如何办理。
第七条  对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取得资格认定之日起15日内,辅导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项。
第八条  在日常管理中,税收管理员应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调查核实或日常检查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不能当即解答的问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了解核实并给予反馈。针对发现的问题告知纳税人整改措施和方法,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发现可能导致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时,应对纳税人进行提醒、警示服务。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税收管理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办税辅导。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积极向纳税人推介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基本原则,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办理电子申报事宜。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对每一办税辅导事项做好书面记录,并经所在科室(分局)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纳入纳税人户管资料保管,做为评价和考核税收管理员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的依据。书面记录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识别号、辅导对象、事项、方式、日期、具体内容、纳税人意见反馈等。
第十四条  各基层局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制度内容,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