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2日印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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