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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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9〕323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函〔2009〕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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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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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 国税函[2009]538号 ]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9-09-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估计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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