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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9〕125号 全文有效成
 
厦国税函〔2009〕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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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9〕2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根据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修订了《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告知书》发放给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明确告知纳税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的界限、技术维护费的标准及依据等注意事项,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参与或协助技术服务单位收费、强制纳税人接受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维护服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乱收费、强制捆绑销售通用设备或其他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的,应严格依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局。对于监督检查不到位、纠正服务单位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略)
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9]271号)(略)
4.《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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