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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 闽地税函〔2009〕196号 全文有效成
 
闽地税函〔2009〕1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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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寿人险闽发〔2009〕5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的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 全国统一使用新版《人寿保险费发票》。但考虑到你司的具体情况,为节约成本、避免浪费,同意你司提出的《福建省人寿保险专用发票》(适用激光和针式打印机)在全省各分支机构统一延用至2009年11月30日的申请。自2009年12月1日起,必须统一使用《人寿保险费发票》。
二、根据你司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司提出的《人寿保险费发票》也适用于你司代理集团续期收费业务的申请。
三、根据你司农村小额收费业务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司提出的《福建省人寿保险专用发票》(手工票)继续使用的申请。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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