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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 大国税函〔2009〕230号 全文有效成
 
大国税函〔2009〕2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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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征收局自9月份起,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按照总局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评估结论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各稽查局应做好移交案件的稽查工作,并及时向征收局反馈稽查结果。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项评估指标的参数设置如下:
 

评估指标
正常范围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
-100%至+100%
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
-100%至+100%
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
-100%至+100%
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
-100%至+100%
增值税税负率
福利企业增值税税负率﹤10%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税负率﹤10%
软件、动漫企业不设税负率指标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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