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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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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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各局应通过多渠道采集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掌握在中国境内外公开上市的居民企业名单和其派发股息的动态情况,做好税法宣传工作,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2009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