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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9〕371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函〔2009〕3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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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管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相关的文件规定见附件1),经市局研究决定,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清理范围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总机构:
   (一)截止目前各局所辖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的;
   (二)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
   (三)未经市局下发文件批准其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清理范围内的总机构,各局应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通知所辖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书面申请。
   三、各局对所辖总机构上报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应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一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一同审批。
   四、在市局下发批准文件之前,各局应保持现有汇总缴纳增值税税源企业的分布格局。对于纳税人未报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自市局下发上述文件次月起(税款所属期),不再实行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其分支机构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增值税征收管理。
   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2009年9月28日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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