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粤国税函〔2009〕539号 全文有效成
 
粤国税函〔2009〕5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15
 
字体: 【】 【】 【

广州、珠海、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地区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让企业深入了解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打消试点企业的顾虑,促使企业尽快开展人民币结算贸易业务。对试点企业的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国税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受理,并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及时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
二、试点地区国税部门要与当地海关、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着重做好预警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核实异常情况,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试点地区国税部门要切实提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