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9〕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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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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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