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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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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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