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