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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 甘国税函发〔2009〕292号 全文有效
 
甘国税函发〔2009〕2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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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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