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285
核心提示: 甘国税函发〔2009〕290号 全文有效
甘国税函发〔2009〕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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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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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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