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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 吉国税函〔2009〕131号 全文有效成
 
吉国税函〔2009〕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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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函〔2009〕13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烟草公司收到上级拨入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应计入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烟草公司对烟农支付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三、对烟草企业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合同等环节要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超范围、超标准补贴。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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