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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 青地税发〔2009〕130号 全文有效成
 
青地税发〔2009〕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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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2009年9月1日前,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验证时间:本次验证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核查表》。
四、办理地点:各区(市)主管地税机关。
五、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咨询电话:0532-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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