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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甘国税函发〔2009〕282号 全文有效
 
甘国税函发〔2009〕2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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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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