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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湘地税函〔2009〕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8-27
湘地税函〔2009〕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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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保证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酒吧、卡拉OK厅、高尔夫球(高尔夫练习场除外)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暂按10%执行,其余娱乐业征税项目的适用税率暂为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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