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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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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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强化户籍管理,防止漏征漏管,市国、地税两局将在现行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平台办理设立登记的基础上,增加变更登记管理、注销登记管理、非正常户管理、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管理、银行账号管理等功能,全面加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年底前,将陆续上线运行。上线运行前,将与地税局配合对目前的管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清理。 各局对目前征管信息系统中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作税种核定的纳税人组织进行清理,全面掌握形成的原因,于9月底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对前期市局部署的国税局确认为非正常户、地税局为正常经营纳税人的核查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告市局。 二、对家具市场(包括家具与装饰、建材一体的市场)的从业商户以及从事家具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偏低的,依法调整定额。具体工作安排市局将另行通知。 三、按照征管法赋予的权利,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清欠的力度,年底前,把新欠发生的分局数量控制在全市的50%以内;对处于开业登记状态纳税人的往年陈欠,全市各局较年初压缩20%以上。 四、从9月份开始,各局组织对成品油和卷烟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纳税评估工作。9月份,市局将部署对白酒生产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纳税评估工作。两项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五、对总机构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收到外埠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来函,要求核实二级分支机构收到的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中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我市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回复。对我市行政区域区内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但未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我市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该分支机构向总机构索取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六、落实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精神,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的比对工作,根据市地税局反馈的比对信息,组织各局进行纳税评估。各局结合本局征管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度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情况说明,确定核查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实施跟踪管理。 七、各局根据市局提供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差异清册,安排实施纳税评估。 八、市局将于近期与市工商局沟通,取得股东在工商部门股权登记变更信息,经筛选后下发清册,由各局按照清册与税务登记变更情况进行排查和核实,对应申报未申报的企业,要及时查补税款入库。市局将在9月、10月份对全市业务骨干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讲解股权转让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知识。对于合同金额较大、转让价格明显过低的,滥用组织形式和避税地或滥用税收协定的股权转让行为,各局利用反避税、情报交换等手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案例上报市局。 九、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加快推进居民企业认定管理和登记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十、各局对年度营业收入在一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申报没有关联交易、有跨境关联交易且年度亏损、融入和融出资金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支付境外关联方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制作清册。对饭店连锁行业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2005年至2008年各年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的情况,并提供相关合同。上述两项工作,于8月底前将情况报告市局。 十一、按照总局要求,全市已经开展了对服务业、汽车制造业等行业涉及到境外机构派遣员工提供管理、咨询等劳务情况的摸底调查,各局应在8月底前将调查情况和案例报送给市局。 十二、市局将结合全市2009年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周密检查计划,重点开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2008年度的分配利润或派发股息、2008年至2009年度的利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检查,如有必要将检查延伸到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 十三、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对企业自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对自查不彻底的企业要求其继续自查,问题严重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将企业名单和主要情况报告市局。对自查和检查出来已核实的税款,要抓紧组织入库。 2009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