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作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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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09〕253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函〔2009〕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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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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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作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个体工商户经销商税收征收管理。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经销商的实际经营情况,可适当放宽其票种核定,保证其发票供应,监督其及时为农民开具发票。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销商,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对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7号)确定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销商,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督促、辅导其设置简易账、复式账,实行查账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方式征收税款。
二、根据《关于开展2009年“家电下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财建明电〔2009〕9号),自2009年6月5日至7月5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家电下乡宣传月”活动,请各级国税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家电下乡的宣传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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