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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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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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我局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03-2007年)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28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局对2003年至2007年自行制定的2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全文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 1、《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99号); 2、《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83号; 3、《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89号); 4、《关于加强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计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函〔2003〕306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件) 5、《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55号)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6、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65号)第六条。 三、继续执行但应当进行修订的文件(5件) 7、《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6号); 8、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6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 10、《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38号); 11、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1号)。 以上文件由起草处室负责修订、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 四、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9件) 12、《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96号); 13、《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函询制度(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函〔2004〕139号); 14、《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83号); 15、《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51号); 16、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2号); 17、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境外投资税务变更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66号); 18、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40号); 19、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164号); 20、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60号)。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