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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8-13 字体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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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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