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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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9〕182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9〕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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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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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并于9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上传至省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上传区/消费税/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目录。
二、各白酒生产企业应于2009年8月5日前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式样及要求见附件1),生产企业要加盖公章,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人代表必须签字盖章。
三、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8月7日前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汇总申请表》(式样及要求见附件2)上传至省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上传区/消费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目录,由省局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附件: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汇总申请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4.《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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