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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 川国税函〔2009〕195号 全文有效成
 
川国税函〔2009〕1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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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低限执行,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成都市城区和郊区的暂按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暂按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暂按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暂按3%。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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