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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 云地税征字〔2009〕32号 全文有效成
 
云地税征字〔2009〕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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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云地税征字〔200932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人涉税

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组织学习《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增强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保护意识,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向纳税人和相关单位采集涉税信息资料,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传递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保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各级地税机关、地税人员应准确掌握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建立健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及对外提供,以及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防止发生泄密、失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事件;

三、有关部门和个人依法需要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时,各级地税机关、地税干部应热情协助,主动解释,规范查询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供并认真审核关于申请人身份、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的资料,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应本着方便查询人的原则,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查询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征管  纳税人  信息  转发  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1日印发

打字:罗影发               校对:征收管理处  张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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