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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9]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鲁地税函[2009]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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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72号
 
关于对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境外企业2008年底以前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9〕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2006年5月1日起,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并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校对:滕怀松    印2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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