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9]72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6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72号
关于对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境外企业2008年底以前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9〕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2006年5月1日起,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并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校对:滕怀松 印2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