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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9]11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9]1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41执行。

00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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