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 浙国税发〔2009〕14号 全文有效成文
 
浙国税发〔2009〕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5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对1993年底以来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明确如下:

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1994〕财办16号 浙税一〔1994〕69号) 。

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预49号  浙税一〔1994〕95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994〕财工57号  浙税一〔1994〕94号)。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